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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34、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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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年09月27号 11点 阅读 1977 评论0 点赞1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逗号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以人为本”、“人本管理”、“和谐社会”等词语经常可闻可见,什么是和谐社会的根本特点,怎样认识和理解人本管理,人本管理的实质是什么,如何坚持以人为本,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必须树立人本观念,坚持人本管理,而突出的是要在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执法为民上下工夫。

     关键词:以人为本 人本管理 和谐社会 执法观念 执法为民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中,先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科学拓展,是积极应对国内改革发展繁重任务和国际复杂局势的战略举错,是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加强先进性建设的有力推动,这充分展现了党在实践上的新进步、理论上的新发展。近几年来,“以人为本”、“人本管理”、“和谐社会”等词语经常可闻可见,什么是和谐社会的根本特点,怎样认识和理解人本管理,人本管理的实质是什么,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来构建和谐社会,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政通人和、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福利不断提高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把人作为第一要素,用以人为本来指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来检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效。

     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早在十六大报告中就提出来了,当时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要“社会更加和谐”。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提高党的五种执政能力之一。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六项主要任务之一,把“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各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将“和谐社会”的建设放到了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讲话,把“和谐社会”的特征概括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又强调要加强对“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调查研究,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外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建设“和谐社会”,已经从十六大的一句话,变为高层领导和老百姓都很关注的一个大的问题。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深入体察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宗旨。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见物不见人”或者“重物轻人”都是不对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依靠人民群众,使最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支配者和受惠者。坚持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在党领导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各项部署中,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高度重视和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稳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也不断出现新的变化,各种经济利益矛盾更加突出。如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保持社会稳定,妥善解决改革中因利益调整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从尊重、爱护、理解和关心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才能摸清人民内部矛盾的症结,准确找到化解矛盾的办法。

   (三)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更好地调动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人民群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和组织广大人员群众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以人为本,让各阶层人们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就能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激发创造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找到最广泛的力量支持,形成全国各民族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共处的局面。

    三、坚持人本管理的实质

   谈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首先要明确谁是发展的主体,谁是发展的动力。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讲的“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真正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很多不和谐之处,各种社会矛盾与日俱增,已经成为影响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三农”问题、强行征地拆迁、收入差距过大、部分群体就业困难、因公民权利保障引起的群体事件等等,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其很大程度上是人本管理方面的问题。

   人本管理在本质上就是以促进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而人自身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内容是个体心理目标结构的发展与个性的完善。同样一些事,当一个人以主动的、积极的心态去做的时候,他会把它当做自己的事,想方设法将这些事做好,而且自觉提高工作效率;当一个人以被动的、消极的心态去做的时候,他就会觉得这只不过在完成差事,他就不会全社会身心地、创造性地投入到这些事中去。人有感情、有思想、有尊严,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在人格上和情感上被尊重,每个人都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和起码的安全感。各级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有现代意识和战略眼光,注重研究人心,把人心当做一项工程来看待,这就是体现一种人本主义的思想。强调人本管理,就是要通过尊重人、关心人来调动其积极性,并创设相对宽松、自由的软环境,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挖掘其潜力,尽力实现其与生存有关的目标、与社会关系有关的目标和与自我发展有关的目标。

    四、如何坚持以人为本。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逐渐的过程,坚持人本管理也需要从观念上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中逐步落实。公安机关作为一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执法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周永康部长在全国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就“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投身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作了充分的论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真正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公安机关要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坚持人本管理,突出的是要在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执法为民上下工夫。为此,当前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要端正执法思想。

   公安部部长在“二十公”会议上曾强调指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公安工作,就是要坚持执法为民。最近,周部长在山西河北调研时也强调,要组织干警深入学习任长霞等公正执法典型,使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名干警的头脑,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体现在每一项政法公安工作之中。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公安部党委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结合全国公安工作的实际,提出了“三句话”: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并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定为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这是对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职责和任务的明确定义,也是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希望和要求。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归结到一点,就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只有时刻把人民群众冷暖和安危放在心上,才能够竭尽全力保障人民的安居乐业;只有在思想深处真正解决“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才能够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只有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才能够从根本上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始终牢记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和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和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真正把执政为民、执法为民落实到每一名民警的思想和行动中去。

   (二)坚持以人为本,要转变执法观念

   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受利益驱动,乱收滥罚;受特权思想影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徇私枉法,以“情”代法,权钱交易,办人情案,有的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群众冷漠,缺乏深厚感情,不关心群众疾苦,“冷硬横推拖”、“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大批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等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执法观念问题。一些民警包括领导干部群众观念、法治观念、服务观念淡薄,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认为自己是警察就代表法律,管人是天经地义的,自己的话就是法律,甚至粗暴打骂,野蛮动横的对待群众。尤其是新闻媒介爆光的一些伤天害理的典型案例,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民群众的起码尊重问题都没有认真解决好。

   很多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但根子还在领导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但也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我们必须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深刻反思,正本清源,澄清各种模糊认识,转变执法观念。一定要明确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在思想上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当好表率,以自己的良好品行和人格魅力带动广大公安民警,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要克服执法活动的随意性,不能不分时间、地点、内容和层次地开展各种检查、调查、访问等看成是警察的特权。随意扰民何能安居,随意“执法”又怎能乐业。

   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开门大接访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仅开始的两个月内,全国公安机关累计接待群众上访145568起,已办结、上访人表示停访息诉的104439起,占接待群众上访总量的71.7%。此项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地进行,以达到“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目标。这项工作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有些事是老百姓为了讨个公道,上访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几代人“前赴后继”。这次大接访活动不仅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了一大批不安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种“得民心、顺民意”的举动要成为一项制度,应切实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普遍存在着转变执法观念的问题,以往考虑他们中的消极因素太多,考虑如何管理太多,至于服务、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考虑的很不够。还要加大对窗口单位和部门的软硬件建设,提高亲民意识,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本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只有每个公安民警真正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服务意识,才能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真正为人民群众着想,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才能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三)坚持以人为本,必须规范法律法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国际国内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特点,公安工作如何开展才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体现以人为本,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修改和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主法不一致,与有关法规不协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暂住人口管理问题,包括暂住证问题,实际上是整个人口管理的问题。《户籍法》是1985年制定的,一直酝酿着修改,到现在也没有结果。《暂住证申领办法》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与流动人口有关的部门规章,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也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尽快作出修订。现在流动人口已由1990年的8000多万人上升到近两亿,我们在管理方面不能沿用老一套办法,要不断创新。当然,与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部门牵扯到很多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多方面的。公安部2003年推出的30条便民措施,在为群众服务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但应继续增加便民措施,还应加快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现与时俱进、开拓精神、以民为本的精神。特别是要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涉及公民合法权益等法规规章,从制度上解决执法随意性问题。

   (四)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是提高民警整体素质,履行“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也是能否坚持以人为本的关键环节,因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间不正倒下来”。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是落实上级指示,做好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重要环节,必须牢固地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才能使整个公安队伍形成强大的战斗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坚持对基层科所队长的培训和民警的全员培训也是一个关键环节,要形成努力学习的良好风气。要通过围绕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这个核心,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市场经济有关知识,学习与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要向人民群众学习,在执法实践中学习。要加强纪律作风教育,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解决队伍建设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各种侵害群众利益的伤天害理的事情的发生,同时要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

   转变执法观念,坚持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也是坚持人本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潮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在执法思想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发展进步。要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就是要在坚持和发扬正确的执法思想观念的基础上,坚决抛弃那些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错误的执法思想观念;就是要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就是要在思想上打牢执法为民的根基,切实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第一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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