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原创】【前尘往事】婚姻——封建社会的婚姻形态

字号调整: | |

【前尘往事】

婚姻——封建社会的婚姻形态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秦文明

     中国封建婚姻的各种形态反映了封建社会的 “配套制度”,维系了宗法秩序与小农经济的稳定,支撑了封建政权的长期存在。其核心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买卖婚姻,以维护家族利益、延续宗祧为首要目标,同时伴随多种补充与特殊形态,且在不同朝代有细节差异。

     封建社会的核心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婚姻制度,但必须注意的是 “一夫一妻” 的核心是嫡庶分明,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

     也就是说,男子只能有一位嫡妻(正妻),嫡妻需明媒正娶,地位受法律与宗法保护,所生子女为嫡子女,享有优先继承权。除了嫡妻,男子可以纳妾。纳妾的男子,一般多为贵族、官僚家庭的男子,地位越高,纳妾数量越多。

     “纳妾”最多的自然是皇室,三宫六院七十二妃,多得实行 “后妃制度”,皇后为正妻,妃嫔相当于妾;其次是士大夫阶层,纳妾主要是身份象征以及为了“多子多福”;一般平民,除经济条件优越、或正妻无生育纳妾外,多为一夫一妻,纳妾者极少。

     无论是贵族、官僚家庭还是平民家庭,妾的地位低于正妻,妾大多为买卖、赠送或陪嫁而来,所生子女为庶子女,继承权远低于嫡子女;当然,正妻无生育例外。

     一句话,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妻婚姻用于 “合两姓之好”,缔结家族政治、经济联盟;纳妾的核心目的是绵延子嗣,弥补正妻无子的缺憾,同时满足男性的欲望。

     还有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形态的前置规则是“包办婚姻与媒妁之言”,婚姻由父母(尤其是父亲)做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是合法婚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几乎没有自主选择权。婚姻的核心考量是门第、财富、政治利益,而非个人情感。

     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常见的特殊婚姻形态

     指腹为婚:在孩儿还在肚子里的时候,由胎儿父母定下孩子的婚姻关系;

     童养媳:幼女被送到婆家抚养,成年后成婚,多为贫困家庭减轻负担的方式;

     交换婚:两家互换女儿为儿媳;

     转房婚:兄死后弟娶寡嫂或弟死后兄娶弟媳,多见于少数民族与民间,部分朝代受儒家伦理约束而被禁止。

     卖女为妾:把女儿卖给人家为妾;典妻:将妻子典当给他人为妻生子,期满赎回。两者多为买卖婚姻,是极端贫困下的畸形婚姻形态,为法律所禁止,但民间贫困家庭为了生存屡禁不止。

     冥婚:又称 “阴婚”,为未婚而亡的男女缔结的婚姻,将双方尸骨合葬,目的是让死者在阴间有伴侣,避免 “孤魂野鬼”,多见于贵族与民间富裕家庭,是宗法观念与鬼神信仰结合的产物。

     入赘婚:又称 “赘婿”,指男子到女方家落户成婚,地位低下。赘婿多为贫困无依的男子,入赘后需改姓女方姓氏,为女方家延续香火,所生子女归女方家,本人常受歧视,封建社会历代法律对赘婿多有贬抑,如秦汉时期赘婿需服重役。

     寡妇守节与再嫁:宋代以前,寡妇再嫁相对自由,如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不在少数;宋代程朱理学兴起后,“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的观念逐渐强化,明清时期达到顶峰,朝廷通过立 “贞节牌坊” 表彰守节寡妇,寡妇再嫁被视为 “失节”,受到家族与社会的强烈谴责,甚至法律也对寡妇再嫁的财产分割等进行限制。

     婚姻的成立条件与解除规则

     婚姻的成立条件: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需符合同姓不婚(先秦至明清基本遵循,核心是避免近亲结婚与维护宗法秩序)、适龄结婚(历代有法定婚龄,如唐代男 15、女 13,宋代男 16、女 14,目的是增加人口)等条件。

     婚姻的解除规则:

     男方享有绝对的休妻权,遵循“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而解除婚姻(休妻);同时有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若被休弃后无娘家可依,则不得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为公婆服丧满三年后,丈夫不得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夫妻共同经历贫贱后若丈夫富贵,不得休妻),限制男方不得解除婚姻,避免随意休妻。

     女方几乎无主动离婚的权利,仅在特殊情况下,如丈夫失踪、家暴、丈夫犯罪等可通过官府解除婚姻。

     明媒正娶的标志——“六礼”

     “六礼” 是中国古代汉族传统婚礼的完整流程,源自西周礼制(《仪礼・士昏礼》),后世逐渐推广至贵族、官僚,民间则根据家境简化流程,如合并纳采与问名、纳吉与纳征等。它是古代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流程严谨且充满礼法内涵。

     一礼“纳采”(提亲):

     男方家请媒人向女方家正式提亲,表达联姻意愿。提亲时男方使者携带象征“诚信、守时、配偶专一”的大雁,作为礼物前往女方家。女方家长同意面见后,才正式开启议婚流程。

     二礼“问名”:

     纳采之后,媒人在女方家长同意下,索取女方的相关信息,诸如女方的姓名、生辰八字(年、月、日、时);然后由男方家将男女双方的八字交由宗庙或专业卜者占卜婚姻吉凶与合婚,确认没有相克、凶兆后,进行下一步。

     三礼“纳吉”(订婚预告):

     占卜得吉兆后,男方家仍需以雁为礼,派使者前往女方家报喜;女方家接受后,婚姻关系初步确立,双方均不得随意反悔,相当于现代的订婚雏形。

     四礼“纳征”(下聘、纳币):

     双方确立关系后,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聘礼。聘礼的种类和数量,根据男方家的身份、家境而定。古代贵族常见的有黑色与浅红色的丝绸“玄纁”、束帛、成对的鹿皮“俪皮”等,后世逐渐演变为金银、绸缎、珠宝、牲畜等,正式缔结婚约。女方家接受聘礼后,代表婚约正式生效。“纳征”是六礼中最重要、最具约束力的环节。

     五礼“请期”(择定婚期):

     女方家接受聘礼后,男方家男方家通过占卜择定良辰吉日,仍以雁为礼,派使者前往女方家告知,征求女方家同意。女方家若有异议,可协商调整,最终达成一致,确定婚期。

     六礼“亲迎”(迎娶新娘):

     “亲迎”就是新郎身着礼服,带领迎亲队伍前往女方家迎娶新娘;女方家设筵款待,新娘梳妆打扮,拜别父母;而后新郎亲自将新娘接入花轿(或车马),返回男方家;新人抵达男方家后,举行拜天地、拜高堂、夫妻对拜等仪式,之后入洞房,完成婚礼。“亲迎”是六礼的最后环节,也是婚礼的核心仪式。

     “六礼”的本质是通过严谨的礼仪,明确婚姻的合法性、严肃性,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男女双方家族的认可。明清时期,民间婚礼基本保留六礼的核心框架,但形式更趋丰富多样。

     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形态,本质是宗法制度的延伸,其核心目的是维护家族的延续与利益,而非个人的幸福。女性在婚姻中处于从属地位,是男性的附属品与生育工具。这种婚姻形态在明清时期达到顶峰,随着近代社会的到来,尤其是新文化运动后,才逐渐被自由恋爱、一夫一妻制等现代婚姻观念所取代。

     简述中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婚姻状态有哪些不同

     中国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状态,始终以宗法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为核心框架,但会随着时代的政治结构、经济水平、文化思想差异,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一、先秦时期(西周 — 战国)封建婚姻制度奠基阶段

     这一阶段,宗法制度初建,制度框架逐步成型,在婚姻形态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雏形、诞生“六礼”、严格执行 “同姓不婚”等。这一阶段的女性地位相对宽松。

     确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雏形:天子、诸侯可纳妾,但正妻(嫡妻)地位独尊,嫡庶之别为权力传承服务,如周天子的后妃制度、诸侯的 “一娶九女”(正妻 + 陪嫁的媵妾)。

     诞生“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婚礼流程确立,成为 “明媒正娶” 的标准,仅限贵族阶层,平民婚礼相对简化。

     严格执行 “同姓不婚”:目的是 “附远厚别”—— 联合异姓宗族,区分宗法血缘,同时客观上避免近亲婚配。

     女性地位相对宽松:寡妇可再嫁,无后世 “守节” 约束;贵族女性甚至可参与政治(如秦宣太后)。

     盛行媵妾制:媵是正妻的陪嫁姐妹或侄女,地位高于普通妾,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仅次于嫡子女,这是后世罕见的婚姻形态。

     二、秦汉时期封建婚姻制度规范化阶段

     这一阶段,宗法与皇权结合,婚姻制度法律化、等级化,平民婚姻形态逐渐清晰。

     嫡庶之别写入法律:汉代明确规定,嫡长子享有爵位、财产的优先继承权,妾的地位等同于奴婢,不得僭越正妻,连正妻的服饰妾不能穿。

     皇室后妃制度完善:汉代确立 “皇后 — 夫人 — 美人 — 良人” 等层级,后妃的出身直接影响太子的废立,婚姻成为皇权博弈的工具。

     赘婿地位极度低下:秦汉视赘婿为 “贱民”,与罪犯、商贾同列,征发徭役时优先征召,甚至禁止赘婿入仕,强化小农经济下 “男尊女卑”“传宗接代” 的观念。

     贞节观念萌芽但宽松:朝廷偶有表彰 “贞妇”,但寡妇再嫁是常态,如卓文君改嫁司马相如、蔡文姬三嫁,均未受社会谴责。

     三、魏晋南北朝“门阀主导下的门第婚姻” 阶段

     这一阶段的婚姻时代特征是门阀制度鼎盛,“士庶不婚” 成为铁律,婚姻完全为家族门第服务。

     “士庶不婚”,说的是门第之间通婚只能与同等门第通婚,“士庶”通婚会被视为 “辱没门楣”,甚至受到法律惩罚。甚至拒绝与皇室联姻,如南齐皇室想娶琅琊王氏女,被直接拒绝。门第是婚姻的唯一标准。

     因长期战乱导致人口锐减,魏晋南北朝各政权均颁布 “早婚令”,如西晋规定 “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以此恢复劳动力。

     由于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带来了“兄死弟娶寡嫂”转房婚、收继婚等习俗,部分汉族家庭开始融合就这一少数民族婚俗。

     这一阶段由于战乱频繁导致社会动荡,“守节” 观念被弱化,寡妇再嫁、离婚现象普遍,甚至出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

     四、 隋唐“开放包容”的婚姻阶段

     这一阶段,社会风气开放,门第观念松动,女性婚姻自主权得到提升。

     门第不再是唯一门槛:科举制兴起,寒门士子可通过科举入仕,成为门阀联姻的新对象。唐代皇室本身有鲜卑血统,不重门第,更看重政治实力。如武则天之父武士彟是商人出身,通过联姻跻身贵族。

     寡妇再嫁蔚然成风: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多达 20 余人,如太平公主、安乐公主均再嫁,平民女性再嫁自然也不受歧视。法律甚至规定,丈夫失踪三年,妻子可主动离婚改嫁。

     婚礼习俗简化且世俗化:“六礼” 的繁琐程序被简化,民间出现 “催妆”“撒帐” 等趣味习俗,婚礼从 “贵族专属” 转向 “全民参与”。

     夫妻关系相对平等:唐代女性可参与社交、骑马、经商,部分女性甚至能干预丈夫的仕途,与宋明时期 “夫为妻纲” 的压抑状态形成鲜明对比。

     五、 宋代“伦理化”婚姻制度转折阶段

     这一阶段,宋代程朱理学兴起,贞节观念强化,婚姻制度向保守转型。贞节观念从 “倡导” 转向 “强制”,程颐提出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未成为宋代官方意识形态,但已被士大夫阶层接受。社会对寡妇再嫁的非议增多,寡妇守节开始被视为 “美德”。

     门阀制度彻底瓦解,科举士大夫成为婚姻市场的主角,“官民通婚”“士农通婚” 不再受歧视,士庶通婚成为常态。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商品经济催生 “厚嫁” 之风,婚姻中的 “聘礼”“嫁妆” 数额剧增,女方需陪送丰厚嫁妆,甚至出现 “娶妇论财” 的现象 ,男方优先选择嫁妆丰厚的女性,凸显出婚姻的财产属性。

     宋代贫困家庭为减轻抚养负担,常将幼女送至婆家抚养,成年后成婚,“童养媳”成为社会底层的主流婚姻形态之一。童养媳制度普及:

     六、 明清时期封建婚姻制度僵化阶段

     这一阶段,程朱理学成为官方哲学,婚姻制度极度保守、僵化,对女性的束缚达到极致。

     贞节观念登峰造极:明清朝廷大规模表彰 “贞妇”“烈女”,修建 “贞节牌坊”,甚至鼓励寡妇 “殉节”(丈夫去世后自杀相随)。寡妇再嫁会被家族唾弃、社会孤立,连其子女都会受歧视。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等级固化:明清法律明确规定,官员纳妾的数量与品级挂钩,如一品官可纳妾 4 人,普通百姓除无子外不得纳妾。妾的地位等同于 “财产”,可被丈夫随意买卖、赠送。

     宗族对婚姻的控制空前强化:宗族通过族规家法干预族人婚姻,如禁止同姓通婚、强制 “门当户对”、惩罚 “私奔” 男女,甚至可对 “失节” 女性执行 “沉塘” 等私刑,其约束力远超国家法律。

     畸形婚姻形态泛滥:因小农经济破产,将妻子典当给他人为妻生子,期满赎回的“典妻婚”在民间屡禁不止,成为贫困家庭的生存手段;“冥婚”也从贵族扩展到平民,成为宗族 “面子工程” 的一部分。

     总之,各朝代婚姻状态的变化,始终围绕“宗法利益”这一核心,同时受政治结构(门阀 / 科举)、经济基础(小农经济 / 商品经济)、文化思想(儒家伦理 / 程朱理学) 三大因素驱动。

     从先秦到隋唐,婚姻形态逐渐从宽松走向开放;宋代以后,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又从开放转向僵化保守;女性地位则随时代变化,呈现出 “先秦相对平等 — 隋唐有所提升 — 宋明极度压抑” 的轨迹。

 

 

(编辑:月浦镇关工委 金齐璐)

(注:您的设备不支持flash)

信纸作者:大发鸿雁

声明:以上内容仅用户个人行为,不代表本站(老小孩社区)观点,如有侵权或其他行为用户自己承担相关责任与本站无关。【举报文章】
点赞14 收藏 0 已推荐到 推送到圈子 分享
微信扫二维码分享
等14人点赞
评论字体大小调节: | |

精选留言

您需要登录后才能回复

登录立即注册

    暂时没有留言

请选择你想添加的收藏夹

  • 未定义0条内容
  • 你没有登录

收藏夹名称

×
×
评论
点赞
分享
导出图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