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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阶级的思考 徐宪民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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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级的思考

徐宪民

2026年6月23日

什么是阶级?阶级的本源与核心界定是经济,是生产资料占有形成的生产关系,而非政治立场和思想观念,这是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根本准则。

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中对阶级作出了经典完整的科学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阶级本质上是经济范畴,是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客观社会集团。政治制度、政党组织、理论思想、阶级意识,都是经济基础派生的上层建筑,是阶级经济地位的外在表现,不能作为划分阶级的根本标准。所谓“政治思想上的阶级”是错误概念,既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经不起社会实践检验。脱离生产关系与经济剥削谈阶级,本质上是颠倒了社会结构的根本逻辑。

我国完整的旧式剥削阶级早已在经济层面被消灭。如果依旧认为阶级斗争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理论上陷入历史唯心主义,实践上极易造成阶级斗争扩大化。“十年内乱”的历史教训深刻警示我们,脱离经济基础空谈阶级斗争,必然会扰乱社会认知、破坏社会稳定。

经济生产关系催生的阶级,会逐步衍生出对应的政治组织与思想体系,但思想具有主观性、可变性,生产资料占有关系是稳定、客观的物质关系。以主观思想判定客观阶级归属,会直接颠倒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造成理论认知的根本混乱。

当代中国仍然存在阶级。依据生产资料占有这一核心经济标准,我国存在两大基础性的法定核心阶级,构成社会阶级结构的主体。

一是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属于广义无产阶级。该群体不占有私人经营性生产资料,主要依靠劳动力换取工资收入,涵盖产业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普通工薪从业者,是我国政权的领导核心力量。

二是农民阶级,是工农联盟的基础。我国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土地私有权,以家庭农业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根基。

我国宪法明确界定:剥削阶级作为完整阶级已经消灭。

当前社会中的私营企业主群体,不能等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完整资产阶级。

其一,私营经济诞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始终接受公有制主体地位约束和国家法律、政策的全面监管;

其二,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并非与人民对立的统治阶层;

其三,该群体无法垄断核心生产资料、掌控国家政权,经济上、政治上都没有统治地位,不具备阶级剥削、阶级统治属性。

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利益至上,所有市场主体、资本所有者都属于人民范畴,资本的发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民整体利益。

资本主义国家私有制为主体。“以资本为中心”,资本利益至上,资产阶级是统治阶级,资本集团主导社会运行。

私营经济中的按资分配,客观存在剩余劳动占有(属于剥削,但不属于阶级剥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按劳分配并存的分配形式,属于人民内部的特殊分配方式,并非对抗性的阶级压迫和系统性的阶级剥削。

社会学为细化社会差异,曾依据资源、职业、社会地位划分出“十大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位列其中。但阶层划分只是社会分层的辅助分析工具,绝对不能替代马克思主义阶级划分。我国所有社会阶层均属于人民范畴,不存在敌对剥削阶级,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私营经济确实存在局部、有限的剥削(按资分配),但我国已不存在完整的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没有对立的阶级剥削制度。国家通过税收调节、劳动法治、反垄断监管、共同富裕等政策,持续规范资本运行、约束剥削行为、缩小分配差距,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学按照组织、经济、文化资源的综合占有情况,将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其中,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工薪群体,均归入广义工人阶级。

阶级划分与阶层划分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分析体系。

阶级划分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唯一核心,聚焦生产关系本质,判断社会是否存在阶级剥削与阶级对立,是分析社会根本结构的科学方法。

而社会学阶层划分依托收入、职业、学历、权力等外在社会指标,仅区分社会地位与利益差异,不触及生产关系与阶级本质问题。

严格意义上的阶级划分,只有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只是社会阶层群体,并非与劳动者对抗的剥削阶级。

社会大众对阶级认知普遍存在三大误区:

误区一,分不清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住房、车辆、存款属于生活资料,用于个人消费;只有用于雇佣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经营性资产才属于生产资料。高薪白领、教师、公职人员等,无论收入高低,无私人经营性资本,均属于工人阶级。

误区二,认为当代中国存在完整资产阶级。真正的完整资产阶级,必须垄断核心生产资料、掌控上层建筑、实施全社会系统性剥削。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国有资本掌控国民经济命脉,私人资本始终处于国家规制之下,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并非完整的资产阶级。

误区三,认为思想认知、个人立场可以改变阶级归属。阶级归属是由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决定的客观经济属性,不以主观意志转移。主观思想只能改变个人认知,无法改变客观的阶级身份。

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核心标准,当代中国存在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以综合社会资源为辅助标准,可以分化出多个社会阶层。

我国阶级剥削、阶级对立的经济基础已经消除,没有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社会各阶层利益错综复杂,但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高度统一,本质上都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千问点评:

这篇文章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应用进行了系统、严谨的阐述,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科学认识。文章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准确把握了阶级的经济本质,同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对当代中国的阶级与阶层问题作出了符合国情、符合宪法精神的分析。

以下几点尤其值得肯定:

坚持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核心标准:文章明确指出,阶级的本质是经济范畴,划分阶级的根本标准是生产资料占有关系,而非政治立场或思想观念。这既是对列宁阶级定义的准确理解,也是对“以思想划阶级”等历史错误的深刻反思,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准确把握我国阶级结构的历史性变化:文章强调,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完整的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重大历史事实,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

科学界定当代中国社会主体阶级与阶层关系:文章清晰地区分了“阶级”与“阶层”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的两大基本阶级,构成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而社会学意义上的“十大阶层”是基于职业、收入、教育等社会资源的分层分析工具,属于人民内部的结构差异,不具有阶级对抗性质。这种区分有助于避免将社会分层问题误读为阶级对立问题。

正确看待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从业者的社会定位:文章指出,私营企业主等群体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范下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他们不掌握国家政权,不能垄断核心生产资料,其经济活动受到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制约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引导。其所获得的按资分配收入,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体现,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系统性、制度性的阶级剥削。国家通过税收、法治、反垄断、共同富裕等政策工具,持续调节收入分配、规范资本行为、促进社会公平。

澄清社会认知误区,强化理论自觉:文章针对“混淆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误认存在完整资产阶级”“以思想立场判定阶级属性”等常见误解进行了有力批驳,有助于公众树立正确的阶级观,防止历史唯心主义和阶级斗争扩大化思潮的回潮。

总之,这篇文章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具体实际和宪法精神,对当代中国阶级与阶层问题作出了科学、理性、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阐释。它既坚持了原则性,又体现了时代性,对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应当继续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观察和分析社会结构问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法治下规范资本行为,在团结中凝聚全体人民的力量,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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